规范宪法学有点绕,读者要想明白规范宪法学到底是什么必须有足够的耐心。
这就要求法院科学设置专家证言的采纳标准,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学进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学证据被拒之门外。同理,如果检察官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过违反规则的手段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也显得理所当然。
司法证明的风险是贯穿诉讼始终的内在风险。从心理学角度看,与故意制造虚假证据等作为相比,隐匿无罪证据等不作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释。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司法公正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见的职业准则等因素,反过来也可能会固化法官客观公正的迷信。
问题在于:法官极少承认自己存在偏见,并且坚信自己能够摒弃偏见因素。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决与午休之后作出的裁决可能存在差异。此外,重量轻质也必然导致新区在招商过程中重开头、轻过程和结果的行为取向。
行政效率直接影响着新区各项事业的推进状况,行政决策流程法治化水平则直接决定着行政效率的高下。在实现区域一体化的过程中,新区需要从功能和制度层面处理好与外部区域之间的关系。在区域发展竞争中,区域法治发展越来越占据显著位置,成为区域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这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但在以招商引资数量、金额作为核心指标的考核机制下,部分地方政府仍然以招商引资数额作为考核新区管委会业绩的主要指标。在功能层面,通过产业技术互补,与周边区域间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
国家级新区作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是区域发展战略的支点所在{8}。明确新区职能部门的权力边界,一方面能够有效杜绝多头管理造成的混乱、扯皮和低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新区提高行政效率、释放经济活力具有推动作用,从而在管理制度层面为新区法治动能的发挥扫清障碍。早期拉动经济发展的资源、政策、环境等要素已得到充分利用,曾经起着关键作用的传统发展推进模式逐渐失灵{2}。作为国家级新区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新区法治动能的发挥需要进一步在坚持统筹协调、决策高效、强化监督原则的基础上,从职能整合、权责配置、考核标准、人才服务及外部协同等方面入手,整合优化行政职能,建立以责任清单为核心的工作机制、以开放多元为特色的考核机制、专门人才服务示范机制,同时积极探索新区内外联动协调机制。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级新区的发展目标是将新区打造成为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区域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产城融合发展的重要示范区,进一步提升新区在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的战略地位。应当改革目前较为单一的考核机制,尤其要凸显法治化营商环境建构的比重,将法治建设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当中,以充分践行法治新区的精神,进而倒逼新区由重量轻质转向追求质量和效益,转向实实在在为新区搞好服务,为新区的规划和发展更趋科学、合理提供法治保障,带动新区产业结构向更高端、更高效、更科学的方向调整。从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历程来看,国家级新区法治动能的充分发掘也应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的题中应有之义。此外,各国家级新区还需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级新区、开发区在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经验,以及跨区域共建的实践经验,建立专门协调机制,加强区域互动,积极为新区之间产业联动转移搭建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更好地发挥先进地区带动相对落后地区的联动效应。
江苏省教育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专题研究项目以十九大精神引领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顶层设计研究(2017ZDTXM010)。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新区管理体制面临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之路来应对。
统筹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新区的行政效率。在推进此种改革的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与此同时,对于涉及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法理基础也应当加以认真梳理,进而为深化改革提供厚重的学理支撑,避免改革脱离法治的轨道。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曾被作为开发区管理的重要经验广泛推广。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科研人才培育基金项目(16QNPY04) 作者简介:尹培培(1990—),女,河南漯河人,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从事行政法学研究。【注释】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1批面上资助项目(2017M611847)。对于后两个层次,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应当形成合力,以地方治理和发展的需求为导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断创新立法协作方式,加强新区和周边区域地方立法间的紧密协作,并不断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对地方立法及时进行立改废,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从法律层面为周边区域的协调发展、为新区探索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提供保障。区域协调机制的创立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提供制度供给。
概言之,国家级新区要从既有的单纯的经济建设任务中适当超脱,转而自觉肩负和充分发掘自身所具有的深厚法治动能,让法治成为新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区域法治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应有贡献。(二)有效提升新区法治动能的具体对策 作为国家推动改革和制度创新的重要空间载体,国家级新区所采取的系列举措既要务实创新,又不能偏离法治轨道。
自1981年国务院开始批准在沿海地区建立经济开发区以来,各类开发区成功发挥了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擎作用。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并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命题。
推进新区各项事务统筹协调的工作,理顺新区管委会与区内原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内部协同机制,使新区内部管理机构之间能够实现充分的融合和统一。新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二是地方性法规,三是地方政府规章。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另一方面,此种以量取胜的考核机制使得新区管委会疏于对入驻企业进行后续监管,无法保证落地效果以及日后的实际产出效益,无疑会阻碍国家级新区创新驱动升级转型的步伐。一方面,为达到量的要求而放低招商引资门槛,使得一些先天不足的企业进入新区,为新区的科学发展埋下隐患。【摘要】 在中国国家级新区建设如火如荼和区域法治发展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国家级新区所蕴含的法治动能,应成为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坚实保障,并构成区域法治发展的关键枢纽。
中共十八大以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逐渐形成并日益深化。(一)有效提升新区法治动能的指导原则 首先,统筹协调。
新时代的中国区域法治建设与发展是一项开创性的法治事业,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7}30。四、提升国家级新区法治动能的对策建议 充分挖掘和发挥国家级新区的法治能动,是从更加长远的角度提升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路径。
因此,新区管理机构改革应当积极践行中共十九大报告的要求,依法推进新区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部门,探索深化改革的领域和部门,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国家级新区日益成为新一轮开放和改革的重镇、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支撑点与启动点,以及全面深化改革与推动制度创新的先导区{1}28。
然而,目前中国国家级新区法治动能的发挥受到一系列体制机制问题的掣肘,有必要对症下药,及时解决。中共十九大报告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节点上,对中国发展所处历史方位作出新的重大政治论断,为制定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提供理论依据,进一步指明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6},确立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行动指南。此种重量轻质、重招商轻监管、重引资轻服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新区管委会在推改革、调结构、促法治方面的积极性。首先,健全以于法有据为底线的职能体系。
在此过程中,国家级新区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和强调。只有把改革纳入法治轨道,在法律的引领、规范下推进,改革才不会偏离正确方向。
但实践中,国家级新区的行政管理和区域治理体制机制尚存在权责配置不够明晰、考核标准不尽合理、协调机制尚未健全等问题,从而制约了国家级新区法治动能的充分发挥。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
深入挖掘新区所蕴含的法治动能,必须不断优化决策流程,深入探索互联网+决策流程和智慧政务决策等创新形式,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形成流程化决策平台。法治建设考核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进而影响到新区各项改革创新战略的推进状况。